我国将逐步完善照明节能认证制度
摘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规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于于日前再次调整并公布了包括照明产品的第八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资料显示,我国照明用电约占社会总用电量的12%。专家测算,采用高效照明产品替代传统的低效照明产品可以节电60%~80%,如果用10瓦的节能灯取代亮度相近的60瓦的白炽灯,以全国推广使用12亿只,每只节能灯每天工作4小时计算,每年节省的电量相当于三峡电站全年发电量,接近于一个中部省份的全年用电总量。在现代化建设中,照明节电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照明节能措施,国家投资最小,收效最明显。从2006年7月18日起,我国将节能认证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规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于2010年7月再次调整并公布了第八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确定空调机、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目前已经开展节能认证的照明电器产品包括: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单端荧光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管形荧光灯用镇流器、高压钠灯用镇流器、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和道路照明灯具系统。通过两年的技术研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 Q C)即将对半导体(LED )照明产品等开展节能认证工作,其中主要包括LE 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LE D筒灯和反射型自镇流LED灯三类产品。
C Q C是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建立了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认证和标识制度。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产品都需通过C Q C的“节”字标志认证,方可被政府采购采纳。
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提出节能认证申请,申请产品若符合产品能效标准(或技术规范)和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并经C Q C审查确认,就可以取得由CQ C颁发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企业在与CQ C签订《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后,可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和“节”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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