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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学角度看中国式照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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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3 作者:夜光石(郑州)照明设计工作室设计师 元晓峰 来源: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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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何为城市景观照明提供科学的照明方式和艺术的设计,并创造出符合中国人审美习惯的光艺术环境,是所有照明设计师必须审视和思索的问题。

  随着国家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景观照明已然成为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城市名片”的作用!城市景观照明作为渲染城市气氛、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味的文明载体,给城市发展带来了无限生机和活力。但是,城市景观照明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多方面问题,如因设计不合理产生的能源浪费问题、光污染问题、文化缺失问题和审美习惯问题。如何为城市景观照明提供科学的照明方式和艺术的设计,并创造出符合中国人审美习惯的光艺术环境,是所有照明设计师必须审视和思索的问题。

  一、美学法则是景观照明的设计准则,是灯光艺术的理论支撑

  照明设计,是照明设计师在接受社会委托的设计任务的前提下,通过自身对灯光美学的理解,用创造的艺术形态来完成社会任务的过程。而美学来源于哲学,体现与人情感体验相关联的审美价值,是回答社会审美观“真善美”的科学依据!从美学角度来研究照明设计,正是为了揭示照明设计在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层面上所涵涉的审美价值和意义。所以说,美学法则是景观照明的设计准则,是灯光艺术的理论支撑。清代大画家石涛说:至人无法,非无法也。无法而法,乃为至法。①照明设计的“法”必须从美学中找寻!

  历史是人创造出来的,研究历史,就必须研究与历史相关的人,而艺术作品的创造者是设计师,分析艺术作品的水准,就必须从设计师的思想境界和艺术修为谈起。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说:“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必经过三种之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第一境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境也;‘众里寻他千百度,回头蓦见,那人正在灯火阑珊处’,此第三境也。”②王国维的“境界说”是中国美学中一个很重要的美学范畴,他描述的人生三境,是众生写照,同样也是照明设计师成长过程的写照!

  由于照明设计行业的门槛较低,照明设计师多是从其它专业转型过来的,一些能熟练操作绘图软件的艺术专业的毕业生,通过对灯具光照属性的了解和对施工工艺的熟悉,也能设计出一些符合工程需求的设计作品,这类作品多数为灯具的堆积,作品特点是效果呆滞,无形也无神,因为无审美特性可言,所以根本谈不上是灯光艺术,这是照明设计师的第一境——学习临摹期,这个时期内,多数设计师处于半懂半知的理论状态,对灯光美学基本无认识,常常是通过模仿或抄袭来完成设计工作,这种类型的设计师在业内比较普遍,也最是常见!

  初级设计师从业几年之后,有很多成为了照明公司的设计总监、设计主管,甚至有的成为了有一定名气的业内精英。长期的设计实践,这部分人在学识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进入了照明设计师的第二境——成熟稳定期,经过几年的积累和沉淀,照明设计师熟悉并掌握了所有照明工艺及艺术表现形式,对灯光美学有了一定的感悟,能轻松应对不同形式的设计任务,并能游刃有余地设计出在形式上趋于完美的照明方案,但大多数设计师仍然对灯光美学的概念未能完全理解,习惯性的将灯光美学肢解为色彩美、构成美、形式美,将艺术与美学相混淆,认为艺术就是美学,文化就是意境,以点代面,以形态构成理论取代灯光美学理论,是照明设计的误区!也有一部分设计师在设计方案时,多以自己的主观意识为向导,天马行空式地设计,脱离了设计实践,不考虑作品的实施难度,用形式上的玄想将灯光美学变成一种空谈式创意!所以照明设计师在这个时期的作品特点是有形而无神,当设计师走到第二境时,往往会遇到瓶颈,很难再向上突破!

  照明设计师的第三境,是设计的变通再创造期。当设计师走到第三境,已经实现了对灯光美学的完全驾驭,以美学法则为导向,将可见的设计元素和不可见的设计元素全部融汇变通,创造出符合人们审美习惯的灯光艺术作品,使形态各异的照明主体各具特色,无雷同,无巧合,无抄袭,实现灯光艺术的独有性!《孙子兵法》上说:“声不过五,五声之变不可胜听,色不过五,五色之变,不可胜观。”③灯光的设计元素何止五种,灯光艺术的变通,更是无穷无尽。

  从照明设计师的成长过程,可以看出美学在照明设计中的提导性作用,什么是美学?美学对照明设计的影响几何?如何设计出符合中国人审美习惯的照明作品?是本文的中心思想所寄。

  二、何谓美学

  “美”字,最早在许慎的《说文解字》中出现,“美,甘也,从羊从大”,也就是说,美,就是一只肥美的羊,肥美的羊为什么美呢?就是因为它对人有用,与人的功利相连,也就是与“善”相连。美学,尤其是中国美学,从来就是“美善相乐”的美学。不善之美,不是至美,因为对人对社会无益;不美之善,不是至善,因为对生命无趣。可见,从“美”产生之初,就与实用、与社会活动紧密相连。照明设计是一种含有明确目的性、实用性的设计活动,属于“善”范畴,只有以美学为指导的照明设计,方可谓至善的设计。

  从“美学”这一概念而言,德国理性主义者鲍姆嘉通于1750年发表了“美学”第一卷,把它定义为研究感性认识的学科。标志着美学的产生。所谓“感性认识”,就包括活泼的自然现象与生机盎然的社会活动。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美学从其本质而言,并不是高高在上,玄乎其玄的一个存在,它从产生之初,就与自然与社会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灯光美学是美学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是一门交叉性学科。包括照明科技、社会经济、艺术、文学、哲学、美学、心理学等多重内涵。以灯光美学为设计指导,在设计过程中,做到美善相乐,应该成为当代照明设计师的共同追求。

  三、 美学理论对照明设计的影响

  美学,尤其是中国美学,博大精深,其中很多法则对照明设计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如2016年9月4日晚,G20峰会文艺晚会震撼上演,光影秀的虚实相映、如梦如幻,创造出美轮美奂的意境美。又如开封光影秀中“听禅、夏荷、秋露、万佛归宗”的四个篇章,阐述并勾画出铁塔灵秀、智慧、光明的佛国乐土色彩,所现梦境禅缘,展示了优雅大气安详的铁塔高品质夜间形象,是古典与现代,传统与时尚结合的典范,正是意境美学理论与灯光艺术的融合展现。意境是中国传统美学思想的重要范畴,同时也是艺术创作的最高追求。王国维曾说:“文学之工与不工,视其意境之有无,与其深浅而已”。有无意境,不但是衡量文学作品优劣的标准,同时也是判断一切艺术作品或设计作品优劣的最高准则。

  美学大师宗白华先生曾指出:“意境是中国文化史上最中心也最具有世界贡献的一方面。”黑格尔在《美学》中也说到艺术作品应该具有意蕴,所谓意蕴便是要“显现出一种内在的生气,情感,灵魂,风骨和精神”④。此处的意蕴,与意境有相通之妙。

  那么,何谓意境?所谓意境,就是在艺术创作中,通过虚实相生、情景交融的统一与协调,创造出一种耐人寻味同时又难以言传的审美境界。

  “虚实相生”,是创造意境美的重要手段,它源自于道家哲学中的“无”和“有”,“虚”和“实”的概念。清笪重光《画筌》云:“虚实相生,无画处皆成妙境”。在景观照明中,照明设计师通过对灯具的有机布置和控制,营造出明暗错落有致、光影层次分明的灯光画面,就是根据虚实相生的审美原则来处理的。

  除了意境理论之外,美在关系法则、美善统一法则、美在和谐法则、技艺相通法则、文化整合法则等,也是照明设计中经常用到的表现手法。

  所谓美在关系,便是不把美看做孤立个别的对象,而在自然和社会生活的各种相互关系中理解美⑤。在灯光设计中,设计师要注意各个灯具之间的关系,要做到各个灯具之间相互协调、互相映衬,共同营造出灯光美。

  美善统一法则,强调的是美与实用之间的和谐统一。关于“美”与“善”,孔子在《论语.八佾》中有一段记载。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美”与“善”的统一,实际上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文与质的统一,同时也是艺术与功能之间的统一。在照明设计中,表现为艺术照明与功能照明的有机结合。

  美在和谐法则强调的是“和而不同”。《国语.郑语》记载曰:“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只有不同的声色味的统一,才能产生美,如果只是单一的简单重复,则不能产生美。美在和谐法则表现在照明设计中,就要在和谐统一的大目标下,保持灯光艺术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技艺相通法则,在照明设计中表现为照明科技与灯光艺术的互动关系。

  文化整合法则在照明设计中不只是观念文化、灯光文化之间的互动,也是科技文化与人文文化、民族文化之间的互动,未来的照明设计将是照明文化的竞争,提高设计的文化内涵,是设计的必然趋势!

  四、如何设计出符合中国人审美习惯的照明作品

  对于照明设计中的构成法则、色彩法则、布灯技巧及控制系统的选择,是所有照明设计师的必备技法,本篇就不再多作赘述,着重讲如何在美学的思想层面,找到符合中国人审美习惯的设计方法。

  美的本质是美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困难主要不在于"美"是什么,困难在于回答"什么是美"。我们平时所知道的美学理论,基本上属于西方文化范畴,并不包含中国文化,这样的美学理论是片面的,所以,熟悉和掌握中国美学,是做好中国式照明设计的关键。

  中国美学和西方美学分属不同的文化系统,美学思想的差异主要是文化的差异,是哲学逻辑导致的审美习惯差异。在西方,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人,逻辑思维是1+1=2的科学逻辑,而在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包含夫妻两人,而不是一人,这就是中国易经文化中所讲的“一阴一阳之谓道”,是1+1=1的意向思维逻辑,家庭中再有小孩,就是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了⑥。中国美学特别注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意境美,讲究内敛的表达方式,需要通过品味和体会,才能发现意境美的真谛。而西方美学遵循的却是严格的形式逻辑和科学的发展规律。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和2012年伦敦奥运会开幕式的艺术形式为对比主体,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美学和西方美学的差异。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主题意蕴深远,演出内容丰富多彩,通过对诗、画、乐、舞等艺术元素的创新演绎,实现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科技的完美结合,使人们在愉悦的审美感受中体验和领悟中华民族独特的艺术魅力,所有艺术表演丰富多彩、艳而不俗,虽色彩缤纷,又和谐统一,形成灿烂辉煌、雅正平和的审美特征。中国人擅长悟性思维,审美时注重对客体内蕴的直觉洞察和领悟。早在魏晋时期,山水画家宗炳就提出了“澄怀味象”的命题,即以澄澈的审美之心胸体悟“道”的存在。张彦远在《历代名画纪》中谈论绘画欣赏时又指出:“凝神遐想,妙悟自然,物我两忘,离形去智”。其中“妙悟自然”,是说通过感性的、直觉的方式(妙悟)来把握自然之道,如此,方可达到物我两忘、离形去智的审美观照。可见,悟性思维,一直都是艺术创作和艺术欣赏很重要的一种思维方式。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灯光设计中,所有节目、道具、服饰、灯光无不含有道不尽的美感与韵味,让观众在观赏时沉浸其中,体悟其魅力与韵味。伦敦奥运会开幕式则注重现实主义,着眼于英国的历史和风俗人情,通过几幕浅显易懂、贴近大众的寻常生活场景真实再现英国历史进程上的重大事件、社会问题及热点问题,引人深思、雅俗共赏。由此可见,中国美学的表现形式侧重于悟性、中正,而西方美学的表现形式侧重于理性、个性。因为照明设计的属性具有双重性,既是社会自然美的反映,又是照明设计师的审美创造⑦,所以,用西方的美学思维来创作中国式照明设计,是与中国人的审美习惯相冲突的,是不合时宜的,也实现不了中国人所认知的灯光美。

  美学思想是照明设计的灵魂,照明设计是美学思想在景观照明中的回声。没有美学理论支撑的照明设计,如同无根之萍,是经不起推敲和品味的。有境界自成高格,无境界必是凡品,没有理论支撑,也就不存在境界的说法。在照明设计过程中,我们只要掌握了中国美学的哲学原理,就能有意识有目的处理好艺术创作中的诸多矛盾关系,如真实与玄想、充实与空灵、内容与形式、壮美与优美、意境与境界、“肇于自然”与“造乎自然”等所有艺术技巧的辩证关系⑧。

  照明设计师在设计的过程中,都应该依据美学法则进行设计创作。当然也不能墨守成法,要在美学法则中求得自由,在美学理论的基础上创造并发挥。设计不是一成不变的,懂得变通才是懂得设计,如果不能打破成法,也就不存在创作自由,只有把美学法则与艺术创作统一起来,让国人的审美逻辑与灯光表现手法互动起来,让中国文化与灯光艺术有机结合起来,才算是掌握了照明设计的方法,才能设计出符合中国人审美习惯的照明作品!

  参考文献:

  ①蓝铁 :《中国书法的艺术与技巧》,中国青年出 版社,2004年版。

  ②⑧叶朗:《中国美术史大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③《孙子兵法》,中华书局,2001年版。

  ④黑格尔:《美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⑤董学文:《美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⑥曾仕强:《易经的智慧》,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5年版。

  ⑦徐恒醇:《设计美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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