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云南省印发《云南省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今年起,方案实施范围内的公共性、公益性亮化工程用电由云南电网公司纳入弃水电量采购范围,输配电价按照国家批复标准执行,结算电价不超过每千瓦时0.4元。
方案指出,实施范围包括全省公共照明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公路;列入云南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三年(2016-2018年)行动计划全域旅游创建名录的60个旅游强县和60个旅游名镇;云南省25个对外开放口岸。实施对象为实施范围内的道路公共照明、旅游景观、地标性建筑、高层楼宇、重点商业街区及其临街橱窗。
今年1月底前,各州市县区结合当地历史文化底蕴,民族特色,加快制定和完善当地亮化工程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确定不少于3个公益性亮化景观示范区域进行集中打造。3月底前,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总体规划及建设规范和要求,指导各地高水平做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6月底前,各州市县区公益性亮化景观示范区完成竣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扩大亮化工程范围。
旅游企业生产经营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或由当地供电企业打捆用电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降低用电成本。承担公共性、公益性亮化功能的有关企业亮化工程用电,由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