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官网公布2017年第4批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共抽查了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广东、四川等8个省、直辖市22家企业生产的22批次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有2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
本次抽查依据GB 16844-2008《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的安全要求》、GB/T 17263-201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性能要求》、GB 19044-201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7625.1-2012《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T 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等标准的要求,对自镇流荧光灯产品的互换性、防触电保护、机械强度、耐热性、防火与防燃、故障状态、灯功率、光通量、光效、显色指数、色容差、2000h光通维持率、能效限定值、谐波电流限值、骚扰电压、辐射电磁骚扰等1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佛山市顺德区欧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1批次节能灯(规格型号:YPZ 220/15-2U:RR QD 0.12A λ:0.55 220V~ 50Hz 15W;生产日期/批号:2017-04-25)样品被检出灯功率、色容差、2000h光通维持率、谐波电流限值项目不合格;成都一三五星实业有限公司的1批次高效电子节能灯(规格型号:YPZ 220/15-XS;生产日期/批号:2017-07-19)样品被检出2000h光通维持率项目不合格。